(一)建材生產方面存在問題
1、建材生產企業門檻低,我國除了對鋼材、水泥、輕鋼龍骨吊頂、硅酸鈣板隔墻、防水材料等3種建材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外(給水管材實行衛生許可證準入制度),其他建材均無相應準入制度,門檻低導致小企業、小作坊比比皆是,這些小企業小作坊為了增加競爭力,一味靠低價銷售獲取利潤,對質量根本不重視,為了降低成本不惜在原材料、生產工藝、質量控制方面的要求一降再降。這些低價產品繼而沖擊正規廠家的產品質量,帶動行業質量下滑。
2、自2001年3月1日國家經貿委撤銷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其相關行政職能并入國家經貿委以來,我國至今無建材企業專門的管理部門,建材企業產品質量歸口質量技術監督局,由于其所轄企業過多,質量監督難以真正落實到位。
(二)施工單位對建材質量不夠重視
1、施工單位為承攬工程往往采取低價中標策略,更有甚者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以墊資、壓價甚至行賄等違法手段承攬工程,或非法掛靠、轉包或非法分包等。為牟取利潤,不計后果壓低成本,使用低價劣質材料,甚至偷工減料。
2、建材采購與檢測渾水摸魚,在實際施T中如果所進不同批次的物料,還需進行分批復試。然而,有些施工單位與供應商存在著復雜的利益關系,如果采購到部分次品,就會請供應商幫忙找到“合格證”,以此蒙混過關;也有施工單位先購進小部分優質產品,以其送檢,再購進大部分級別較低的產品,藉此也可“過關”;即使在國家將部分品牌列為“免檢產品”這樣的事情上,也有不法分子以自產的產品冒充,以獲得“免檢”權。如果施工單位有以上行為,必然會出現不合格的產品。
(三)現場監理履行職責不力
l、監理費用過低,從業人員業務水平低。監理單位為承攬工程,也采取低價中標的策略,導致施工現場監理人員配備嚴重不足。為降低成本而外聘用工人員,這些人員有的未經過正規培訓就上崗,業務水平較低,對建材相關標準和施工規范掌握不夠,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施工中的問題材料。
2、監理未履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中見證職責,責任心不強或與施工方串通一氣。而實際上許多工程的材料是在材料根本未批量進場的情況下由供貨商直接送至檢測機構的,往往出現檢測報告是合格的,而實際投入使用的材料卻是不合格的,因為監理見證的材料與實際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根本不一致。更有甚者檢測結果未出來,而材料已進人工地施工環節。
(四)建設單位行為不規范
1、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態度是影響工程質量的關鍵因素,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予以重視,在招投標階段就會選擇信譽好、質量保證體系嚴格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過程中重視與施工方、監理方的溝通協作,共同把工程建設好?,F實中往往有建設單位人員因謀取私利而指定施工方選用有利益關系的企業的建材而放松了對建材質量的重視,或一味要求低價致使施工方維護自身利潤的需要而選用低價劣質的建材。
2、盡管國家規定不允許墊資建設,但一些建設單位對急于承包工程的施工企業提出墊資施工的不合理要求。施工企業為了爭得項目,往往在招標時答應墊資。施工單位進行“墊資”建設,因為啟動資金在他們手上,等于“話事權”在他們手上,為了能將墊付資金降到很低,施工方總要想方設法在一定范圍內降低工程成本,用低價建材和劣質建材,價格低了,質量就不好保證。
(五)建材檢測市場亟待規范
1、質量監督隊伍良莠不齊,出現了檢測人員專業不符,業務素質不高,檢測機構儀器設備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制度不落實、管理不嚴格問題。
2、檢測市場無序競爭激烈,自檢測機構進入市場化運作以來,無序競爭加劇,檢測機構采用低價檢驗、出具虛假報告的形式拉攏客戶,并采用僅對來樣負責的托詞蒙混過關,嚴重干擾了正常的檢鋇9秩序。還有一些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不全,存在超范圍檢測、出具不符合要求的檢驗報告等問題。
(六)建材質量監管存在漏洞
1、目前我國對施工現場建筑材料的監督工作一般是委托質量監督站進行的,僅少數城市有建材管理專門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因需要監督的工程項目多,工作人員有限,監督重點往往放在施工質量方面,對建材質量監督工作力度不夠。
2、建材管理依據缺乏,我國目前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各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建材有屈指可數的幾條規定,就算當地有建材專門管理單位,也往往因依據不充分難以較好的實施建材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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